因應2G即將於6月底終止服務,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使業務特許執照屆期時不影響使用者之通訊品質並使電信服務之申辦證件更具彈性,台灣之星與亞太電信在NCC要求下須限期更改其第三代行動通信(3G)業務及行動寬頻(4G)業務的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
什麼是行動業務服務的【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 台灣之星與亞太電信被要求改了什麼條款呢? 【服務契約】務對門號申辦用戶有何重要性呢? 以下做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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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信業者的營業規章與服務契約:
為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根據電信法第二十七條,電信事業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營業規章】乃載明電信經營者服務範圍、申請程序、異動程序、服務費用、預付卡使用規範、特別權利義務條款、契約之變更與終止、廣告之效力、申訴服務、附則..等內容。【服務契約】則是電信經營者依據其【營業規章】內容與門號申辦的消費者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的契約書,在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必須共同遵守的權利與義務。
雖行動服務服務契約內容依規定得有至少2日審閱期間,但因五大電信的行動服務契約內容基本上都是依據NCC與消保會所擬定的服務契約範本而來,各業者契約條款大同小異加上服務契約條款數千字密密麻麻,所以多數人申辦電信門號時根本不會去留意行動服務服務契約內容到底寫些什麼。
簡言之,【營業規章】與【服務契約】都是記載行動服務的提供者與使用的必須遵守的權利與義務。因內容是經主管機管審議的範本而來,對申請電信行動服務的使用者有一定保障(且無從選擇)。
2. 電信行動服務契約在106年5月修改了什麼內容?
因應2G即將於6月底終止服務,NCC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為使業務特許執照屆期時不影響使用者之通訊品質並使電信服務之申辦證件更具彈性,要求各電信業者修改其【服務契約】以下條款:
A. 第七條: 放寬本國人與外國人申辦電信服務需檢附的第一證件:
為使電信服務之申辦證件更具彈性,本國人申辦電信門號放寬除身分證外,可使用護照為第一證件。外國人則護照或外僑永久居留證為第一證件,大陸籍人士仍可維持以「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為第一證件。
【第七條 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本國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外國人護照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
B. 第七條之一: 放寬原業者用戶得以電話/網路方式申請變更業務服務契約
考量用戶申請行動電信業務服務時,系統資料檔已登載用戶雙證等資料,為提供用戶繼續使用電信服務,放寬用戶得以電話、網路或其他方式提出申請變更。此條款雖可方便用戶延續原本電信服務合約,但行動用戶必須留意會被電信業者主動聯繫並在搞不清楚狀況下就原業者被續約或升級。
【第七條之一: 甲方之行動電話業務或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用戶,得以電話、網路或其他類似方式申請變更為甲方之本業務服務契約。】
C第45條: 特許執照屆期時,可變更為新服務契約,並提供優於或等於原資費繼續使用
因應2G即將於6月底終止服務,為使業務特許執照屆期時不影響使用者之通訊品質,為電信業者可在申辦人同意下,於2G/3G特許執照屆期時,將契約變更為行動寬頻業務(4G)服務契約,業者必須提供用戶優於或等於原資費繼續使用。
【第45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特許執照時,本契約自動向後失效。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請乙方應於二個月內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本業務因特許執照屆期終止時,準用前項規定。甲方取得乙方同意,於本業務特許執照屆期時,本契約變更為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甲方提供乙方優於或等於原資費繼續使用。】
三項新的服務修訂雖然都是基於方便並保障消費者權益,不過就其內涵,版主認為是因應台灣行動業務特許執照即將屆期方便電信業者作業的修正,利弊見仁見智。
3. 各電信業者的業務規則與服務契約內容:
台灣五大電信業者的業務規章與服務契約內容基本上都是依循NCC與行政院消保會所擬定的契約範本而來,內容大同小異,各業者的業務規則與服務契約內容詳見各官網:
以下是依據台灣之星最新的服務契約內容做一簡述:
A.第一章:
經營者提供服務之項目、涵蓋資訊揭露及免費上網服務試用期規定。
B.第二章:
申請程序及檢附證件資料、門號數量限制及拒絕申辦原因之規定。
C.第三章:
異動程序、停復話約定及一退一租內容 停復話約定及一退一租內容 停復話約定及一退一租內容。
D.第四章:
服務費用收費標準、 服務費用收費標準、溢繳、費用異議處理原則。
E.第五章:
預付卡使用規範及退款規定。
F.第六章:
電信業者設備障礙、阻斷賠償規定規範、消費者之使用責任與保管責任、電信業者電信業者之保密義務、退租及違約金計算方式。
G.其他:
契約之變更、修正與終止處理之方式、廣告效力(第 42 條)、通知義務、申訴服務、訴訟管轄法院、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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