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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打詐大小眼? NCC重罰台灣之星與伊瑪格科技,輕罰海峽電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會今日開會做出裁處,對於伊瑪格科技違規募資預售紅魔8 Pro電競手機案及台灣之星企業客戶「颶○有限公司」門號轉讓予第三人使用案祭出罰款均逾百萬,但被基層檢察官砲轟的海峽電信與詐騙集團共謀販售電信門號案只輕罰30萬,與NCC不對盤的中時集團大力抨擊NCC真的有心打詐?
為何NCC針對這三案的罰鍰有所差異,打詐大小眼嗎? 以下做一解析:

 

NCC於7/26召開委員會針對伊瑪格科技、台灣之星及海峽電信各祭出重罰130萬元、100萬元及30萬元。其中,日前被基層檢察官大力抨擊的海峽電信只被罰30萬,違規輸入並銷售紅魔8 Pro手機的業者被重罰130萬,只被查出有2門號碼被詐騙集團利用的台灣之星被重罰100萬,中時新聞質疑NCC打詐罰鍰大小眼,NCC淡淡回應:「案情不一樣、適用法條不一樣」。
三件違規案案情不一樣嗎? 以下針對三案所違法的條文及裁定罰鍰金額不同作一說明與解析:

 

1.伊瑪格科技違規輸入及販賣紅魔8 Pro電競手機案處130萬罰鍰案:

紅魔手機案與電信詐騙案無關,單純是業者未依照109年9月16日NCC公告之「為維持國內電波秩序,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或販賣該類產品,須符合電信管理法相關規定須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違反電信管理法第65條第2項及第66條第1項規定,分別各處罰鍰60萬及5萬元,另外,該公司代表人執行其職務,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且有故意或重大違失,需依行政罰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併同處以相同罰鍰,故伊瑪格及謝姓負責人共裁處130萬元,並命該公司於文到一個月內提出改正計畫,倘屆期不改正可連續裁處。這意味,業者不知天高地厚想跟主管機關鬥,結果被多罰一倍罰鍰!

 

2.台灣之星企業客戶「颶○有限公司」門號轉讓予第三人使用處100萬罰鍰案:

台灣之星之企業客戶「颶○有限公司」案乃因為台灣之星員工協助將颶○所申辦的門號其中1,000多門,轉讓給另一個客戶「南道三企業社」使用,其中2門號碼被詐騙集團使用。NCC認定台灣之星員工協助將企業客戶所申辦門號轉讓予第三人使用,因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落實該第三人身分查核,違反電管法第37條第一項規定,爰依電管法第75條第一項第六款遭NCC罰鍰100萬元,並請台灣之星於1個月內提出改正報告。

 

台灣之星的案例與先前亞太電信案雷同,近期只要電信業者或是轄下授權經銷商未落實客戶風險管理機制(Know YourCustomer,KYC),都會被NCC以電管法第75條第一項處以50萬~500萬以下罰緩。台灣之星此案被查出有2門號碼被詐騙集團利用,以每件50萬元罰鍰來計,於是被罰100萬。亞太電信之「全方位管理投顧企業社」案因多人投資詐騙簡訊受害,民眾財產損失慘重,所以被罰250萬最重,可見NCC會依受害對象多寡、損失程度及業者責任在NCC權責範圍內裁量緩罰金哦!

 

不過,  NCC 日前又以1月31日羅男、張男與林男以多間企業名義向電信業者申辦大量門號並轉售給中國犯罪集團作為虛設帳戶使用對業者進行行政調查,發現台灣之星的8家企業客戶申辦2.4萬個門號,其中部分轉售中國詐騙集團犯罪使用,台灣之星蔡姓員工跟犯罪者勾結,教導規避公司控管機制,加重裁處。此4案各開罰250萬元,另外4案各開罰150萬元,共開罰台灣之星新台幣1600萬元,要求1個月內提改正報告,創下電信裁罰單一案件累積最高金額。台灣之星強調,疫情期間提供電商專案以滿足國內電商企業客戶申裝門號的需求,產品設計當時已為防範門號被不當使用,將語音發話及簡訊發送功能預設關閉,已盡最大努力將電信門號被利用於電信詐欺之可能性降至最低,但最後被不肖業者利用,將門號運送至中國,超出台灣之星可控制範圍。目前該案檢調單位仍在調查中,只能靜待司法調查結果,台灣之星認為NCC以未確定事實加重處罰有失公允,無法認同與接受,將於收到NCC正式函文後,提出行政訴訟。因台灣之星與海峽電信兩案都仍在司法調查中,但NCC對直接管轄的電信業者施以重罰來祭旗,讓外界相當不解!

 

3.海峽電信與詐騙集團共謀案:

海峽電信案乃桃園地檢署指揮刑事警察局於去年所破獲的謝姓主嫌為首等8人共組的第二類詐騙電信機房,詐團承租套房架設「數位式移動設備」並不時轉換機房地點規避查緝,再由境外詐團成員透過設備隨機向台灣民眾詐騙,且還架設「貓池」電信設備,自動以門號卡大量代收申辦電子支付帳戶洗錢。因機房查獲千餘張門號,經警方溯源赫然發現詐團成員設立空殼公司後,以法人名義陸續向海峽電信(第二類電信)邱姓業者大量申辦門號,邱嫌更提供「隨時要、隨時給」的服務,透過快遞交付電信門號卡。經NCC行政訪查發現海峽電信確實未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27條第4項「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用戶之資料」之規定,爰依電信法第64條第2項規定,予以裁處30萬元罰鍰。
海峽電信被輕罰原因乃其為第二類電信業者,此案在執照期間內發生,因此只能依先前電信法開罰。因該條文可處20萬~100萬元罰鍰,最嚴重則廢除其許可,所以NCC裁處罰鍰30萬元,並要求中華電收回還未使用的門號、涉詐門號也要停斷話,後續其二類電信的執照恐怕也不保。

 

為何NCC不是用最高100萬元重罰海峽電信,中華電信為何沒事呢?

因此案的門號並不是如亞太案或台灣之星案提供給不特定第三人,而是成為詐騙集團接收支付驗證碼的詐騙工具,這與有公司行號去大賣場買木炭結果用來自殺或是買大量水果刀結果去傷人,賣場該不該負責的爭論類似。
雖然檢警懷疑海峽電信與詐騙集團合謀(幫助犯),但依據相關資訊來判斷,恐怕沒有具體證據斷定海峽電信的邱姓業者知情。在未經法院判定下,NCC只能判定海峽電信業者未善盡查核該空頭公司申請千餘門門號的合理性,所以輕罰業者30萬元。至於提供門號給二類電信業者的中華電信也因完全不知情,加上海峽電信後續沒有轉軌登記只變成中華電信的企業客戶之一且目前法令並無要求一類電信業者必須連坐受罰,自然NCC無法處罰中華電信。不過,NCC表示若地檢署來函的調查內容確認門號涉詐將會另行對海峽電信裁罰,事證到哪裡就辦到哪裡。

 

由於NCC是政府機構只能依法行事,法律怎麼規定就只能怎麼罰。究其根源,乃是過去台灣法律對於詐騙犯的犯罪行為罰則過輕,以及過去電信法對於二類電信管理及企業用戶申辦規範過於鬆散,導致業者容易為了營收忽視不合理的公司戶門號數申請。

為亡羊補牢,NCC於112年6月16日訂定之「電信業者受理申辦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已經規定即日起公司戶申辦門號數不得逾員工數,並須落實親訪確認門號使用用途簽訂切結書;若逾員工數,需檢附實際使用員工之雙證以供查驗 ..等等規範。

 

各大通訊實體門市更被要求要依照指引規定,落實查核用戶身分資料,並且NCC將會同電偵人員不定時進行通訊門市行政訪查。

 

換言之,NCC針對電信防詐能做的都已經做了,甚至已經矯枉過正,可能會嚴重妨害台灣電信產業的正常發展(詳見”這篇”)。過去電信門號的漏洞近期已被NCC及電信業者自律補了不少,但(詐騙)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後續只能靠民眾對詐騙的警覺與自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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