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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訊實聯制資訊被警方用來辦案侵害個人隱私?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的合法調查行為是什麼?

為了落實防疫,簡訊實聯制推行以來深受歡迎,使用一個月以來已經發送超過3.5億則。不過,日前有臺中地院強制處分庭法官具名檢舉刑事警察局在搜索票聲請書中,利用嫌犯以簡訊實聯制發送的簡訊來鎖定嫌犯行蹤,引發外界譁然。 不過,後來刑事警察局、ncc與指揮中心經調查後都出來澄清,1922「簡訊實聯制」僅供防疫用途,該事件是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為犯罪偵防並經法官許可的合法調查行為。

簡訊實聯制資訊有被警方用來辦案嗎? 警方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的合法調查行為又是什麼? 以下作一說明:

圖片來源:  聯合報

 

1.簡訊實聯制資訊被警方用來辦案嗎?

針對臺中地院強制處分庭法官當吹哨者在聯合報具名檢舉台中刑事警察局在搜索票聲請書中利用嫌犯以簡訊實聯制發送的簡訊來鎖定嫌犯行蹤一事,刑事警察局出面澄清,此為犯罪偵防(據了解為一起電信詐騙案偵辦),是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向法官申請通訊監察書,經法官同意後,於其通訊監察系統進行監察,檢警單位可聽到或看到受監察人所有通訊內容,包含發送給1922簡訊內容,為經法官許可的合法調查行為。
NCC也出面澄清:「1922簡訊實聯制」僅供防疫用途,是由指揮中心向5大電信業者取得相關資料,刑事局未曾調閱;而各電信業者除提供指揮中心作疫調外,未曾提供1922資料給其他任何單位,政府未曾違反僅供防疫之用的承諾。NCC重申,簡訊實聯制是重要科技防疫措施,嚴謹遵守限定防疫目的、最小化蒐集、保留28天即刪除等原則,會再督促電信事業於受理任何用戶資料調取時,遵守法律相關規定。

為避免引起民眾誤會,指揮中心也請警政署通令所有警察機關,主動不使用因通訊監察獲得的簡訊實聯制內容,避免造成外界不必要的誤解。

 

2.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的合法調查行為又是什麼?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全文34條,是政府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所制定的法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允許司法警察機關具備以下要件後,聲請取得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機關首長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後可以進行合法監聽作業。

A.重罪原則:所偵辦之犯罪必須是通保法第5條第1項涉縑觸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其他所列舉之重罪。
B.必要性:必須偵辦犯罪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調查證據者,並需符合最小侵害之比例原則。
C.關聯性:所欲申請監聽之電話,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
D.令狀原則:類屬刑事訴訟法之強制處分,必須由法官核准後,發給通訊監察書才可辦理。
E.事中監督:執行機關要提交期中報告供法官審核,是否准其續聽。
F.事後監督:通訊監察結束後,應立即敍明受監察人之姓名、住(居)所報由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陳報法院通知受監察人。

 

由於刑事警察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向檢察署、法院聲請核發電信門號調取票、通訊監察書後,將會取得被監聽人的門號通信紀錄,包括發送方、接收方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也包含其發送的所有簡訊資料。
雖然刑事警察局偵查犯罪都依通訊監察保障法相關規範使用辦理,並沒有直接向衛生福利部疾管署調閱簡訊實聯制相關資料移作犯罪偵查使用情事,但警方根據通保法調取的電信資料卻會完整呈現「簡訊實聯制」內容,所以警方使用簡訊實聯制內容來辦案是不爭的事實

是故,刑事警察局為偵查犯罪合法取得犯罪嫌疑人的電信資料內容來偵辦並無問題,但使用「簡訊實聯制」內容來辦案此舉有違背疫情指揮中心簡訊實聯制資料只能作為疫調的用途規定之嫌。目前疫情指揮中心已明確請警政署通令所有警察機關,主動不使用因通訊監察獲得的簡訊實聯制內容,相信此爭議案例應該就不會再發生。

不過,從事國外電信詐騙嫌犯非常狡猾且惡劣,人權至上與保護個資下,台灣民眾只能集氣祈願這些電信詐騙者都可以先被對岸中國逮捕及移送,以免浪費台灣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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