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明淵的法律音樂故事

【我要回家】~ 老兵的遺囑

最近公共電視推出臺灣社會寫實劇《我們與惡的距離》,故事著重描繪無差別殺人事件中,加害者與被害人各家屬的心理狀態,探究人權律法的掙扎以及精神病識,同時反思媒體現象引起熱烈迴響,叫好又叫座。在台灣現實生活中,充滿很多光怪陸離的社會事件,很多人都在無預警下必須面對法律的問題,如劇集名稱《我們與惡的距離》所說的,我們其實與罪惡的距離其實沒有想像中的遠,甚至其實只是僅僅在身旁。

蘇明淵(蘇兒真),是一位知名律師與創作歌手,在執業律師之餘,近年來利用其在音樂創作專長把他多年接觸的法律案件和故事創作成一首首動人的音樂作品。為了讓大家更了解這些音樂創作背後的法律故事與法律常識,版主特別邀請明淵律師在此開立一個法律音樂專欄。

此專欄的第一篇音樂故事為【我要回家】~ 老兵的遺囑。這是一首描述明淵律師多年前為一個老兵代筆撰寫遺囑時的真實見聞。當年國共戰爭來台的老兵已經逐漸凋零,老兵們的苦楚和心情可以尤其立下的遺囑字句,看出一些端倪。若要立下遺囑,要哪些方式與法律規定呢? 代筆遺囑是什麼呢? 請看明淵律師跟大家說明白:

 

【我要回家】~ 老兵的遺囑

文: 蘇明淵律師

與楊伯伯約好的那一天,天光有點陰沈,重雲之後偶爾透著虛弱的陽光。

我聽著手機裡楊伯伯指示,開車沿著湖口營區的圍牆前往他的家,雖然楊伯伯說話帶著濃濃鄉音,但仍能明白語意,因此沒多久便順利抵達。楊伯伯住在老眷村改建的連棟透天厝,才剛停好車,還沒進門就看到一位長者顫顫娓娓拄著助行器,笑容可掬地在院子迎接我,那就是楊伯伯。

「律師好!」

甫一進門,楊伯伯的同鄉李伯伯、王伯伯馬上從等待的沙發上站起身,舉起右手向我行了個在這時代看來有點滑稽的標準軍禮,用急促、宏亮的聲音向我大喊。一時手足無措的我,只好連忙伸出手表示禮貌,兩位伯伯握起手來力度十足,熱切全寫在笑意滿滿的臉上。

楊伯伯委託我為他代筆,寫下遺囑。

為人代筆遺囑需要包含律師在內的三個見證人在場,除了見證遺囑書、簽名為證之外,見證人之一可以擔任遺囑執行人。

「呃……」我才坐定,見過李伯伯、王伯伯,心中突然一驚。因為,李伯伯和王伯伯看來都比立遺囑人的楊伯伯還要年邁,萬一其中一位見證人比楊伯伯早一步過世,那這份遺囑就少了一份確信,如果屆時有人對遺囑的內容真偽提出質疑,而上法院提出確認訴訟,那可就麻煩了!

面對眼前的三位長輩,我心底的這份顧慮對他們可是大不敬,正躊躇著不知如何開口的同時,楊伯伯在五斗櫃旁早沏好了一壺茶。

「來!喝茶、喝茶。」一個呼喊,兩位伯伯忙不迭起身,一前一後端了茶具茶杯來;雖然,我對茶沒研究,但入喉回甘倒還嚐得出來。

熱茶入口,我深吸一口氣,硬著頭皮開口:「李伯伯、王伯伯,你們兩位可能不適合當見證人喔。」

現場氣氛為之一僵,性子剛烈的王伯伯從沙發上跳了起來。

「跟共匪打仗時,連子彈都敢幫楊老弟擋了,我為什麼不能見證他的遺囑!」王伯伯生氣地掀起上衣指著肚子上的彈痕,大著嗓門嚷著。

看到王伯伯幾近抓狂的憤怒,我趕忙向他們解釋心底的顧慮,一解釋完這個殘酷的現實考量,三位伯伯竟都啞口無言,默默點頭。

我看著三位高齡的患難兄弟,在那片刻的沈默裡,突然有種生離死別的淒涼。

「好!那就叫我的兒子來!」或許是軍人的天性,三位伯伯當機立斷,馬上決定找李伯伯的兒子小李、王伯伯的兒子小王擔任見證人。

因此,第一次見面沒完成遺囑的撰寫,另外約了個時間後,我便離開楊伯伯的家。

「律師,我們東西都準備好了!人也來了。」第二次前往楊伯伯家,除了李伯伯、王伯伯兩位老兄弟,兒子輩的小李與小王也都在場,楊伯伯一絲不苟地把我請他準備的資料一一擺在桌上,有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戶口名簿、印鑑章、印鑑證明、兩本存摺、一個牛皮紙製的信封、還有一個佈滿斑駁痕跡的紅色小硬盒子。

「好,那為了謹慎起見,在正式撰寫遺囑前,請楊伯伯先口述內容,我會在紙上記錄摘要。」我備妥紙筆,對在場的參與者說明處理流程。

「我要講什麼?」楊伯伯一時不知從何說起。

「遺囑的重點基本上就是立遺囑人對生前財產的處理方法,所以請楊伯伯先告訴我現有的財產要如何分配處份?」我說。

「好!」楊伯伯倚著沙發的扶手,早有安排似地,用堅定的語氣說:「國家照顧我這麼多年了,我的房子、土地是要捐給國家的。至於存款現金的部分…」楊伯伯才說到一半,竟然哽咽了起來。

當時,楊伯伯突如其來的情緒,讓正等著他說完下文的我怔了一下,抬頭再看看其他人的反應,發現現場所有人似乎都已經了然於心,默然不語。

「老楊,別難過了,你就跟律師說清楚吧。」這時李伯伯打破沉默,站起來將手帕遞給楊伯伯,示意要他擦乾眼淚。

「我今年快八十歲了,離開家鄉時才二十一歲,我是家裡獨子,上面還有兩個姊姊,當時國共爆發內戰,戰局混亂,每個年輕人都怕自己隨時會被抓上戰場,我在家鄉有個沒過門的妻子,她小我四歲,是媒人來講親才認識的,認識一年多後,父母決定要我娶她過門,說是如果要逃亡就帶著妻子一起逃,彼此有個照應。」楊伯伯拭了眼淚,對我娓娓訴說。

時光彷彿陷入當年的回憶般,楊伯伯眼神望向遠方,回到那年剛過完年的三月。當時的天氣冷得不能再冷,父母和對方說好了初五到女方家提親,就連金戒指、提親用的聘金都準備好放在家中;沒想到初三那一天,委員長的軍隊就帶著徵兵令來到楊伯伯家裡,他害怕得躲在家中的小閣樓裡邊,沒想到還是被發現了,當晚便被強拉著隨軍隊出發。楊伯伯說:「我那時的心裡好著急,想到沒過門的妻子,心裡不知道怎麼辦才好,在匆忙收拾行李的時候,就把那一枚金戒指也放在行李裡面。這戒指後來就一直跟我,我……」楊伯伯一面說,眼淚一直沒停過,他一手不斷擦拭淚水,一手拿起那個紅色硬盒子,遞到我手上。

圖片來源: 網路

 

我小心翼翼地打開這個有著歲月痕跡的盒子,發現裡頭果然裝著一個小小的、環形的金戒指,經過這麼多年,戒指似乎有人天天擦拭般,竟然和新的沒有兩樣。

「我跟著軍隊在隔壁省打仗,後來就到省城坐上了火車,」楊伯伯接著說,「然後就跟著隊伍坐船來到台灣,最後是在湖口裝甲師這邊退伍。剛到台灣的時候,我們一直相信有朝一日可以反攻回家鄉,一邊想著只要反攻以後就可以和未婚妻團圓了,沒想到一等就等到現在。」看著一位威武的老人脆弱哭泣,是件令人不忍的事;眼看楊伯伯泣不成聲,我完全不知道該說些什麼。

「這些年來我一直一個人,民國七十幾年開放大陸探親,但是我的身體已經越來越差,關節的毛病讓我走路變得很慢,實在沒辦法自己回去,就請一些同鄉回老家時順便幫我打聽消息。後來才知道父母都過世了,兩個姊姊在打仗的時候就不知去向,而我的未婚妻,嫁了別人,現在都已經當祖母了…」楊伯伯試圖止住眼淚,但潰堤的感傷情緒,淹染在座的每一個人,而李伯伯、王伯伯早已紅了眼眶,卻又說不出半句安慰的話。

「存摺裡的錢有兩百多萬,是我每個月的退休俸、還有四張戰士授田證向政府換來的錢,我希望在遺囑裡頭先交代好,用這些錢幫我處理後事;而剩下的錢我要遺贈給我當時的未婚妻……,我希望可以把我的骨灰、金戒指、寫給她的信,還有剩下的錢全都帶回去家鄉給她,拜託她幫我找塊地、立個碑給葬了。至於那個戒指,就說是我離開家鄉前就買好要給她的,剩下來的錢是我欠她的聘金……」

「楊伯伯,你為什麼不現在就和未婚妻聯繫這些事情?」等楊伯伯稍微平靜點,我提出了疑問。

「我不知道要怎麼開口,又怕會被拒絕,只好在死後用寫好的信來跟她說…我很希望死後能離最親的人近一些,或許有人可以來幫我上上香,我唯一能找到還在世的親人,就只有她了…」楊伯伯說著說著,又紅了眼眶,緩緩拆開手邊的一封信。

那封信裡的遣詞用字雖然簡單,但卻透露出最深的歉意、最謙卑的請求.、還有過了這幾十年都還保留著的,對未婚妻那未曾因歲月而風化的思念……

在我撰寫遺囑的同時,楊伯伯和王伯伯、李伯伯像是怕打擾到我一樣低聲交談著,寫完後我照例翻開律師留存的那一份,依法定程序為在場的人宣讀、講解遺囑內容:「立遺囑人 楊00 安徽省蕪湖縣人,民國 00 年 00 月 00 日出生,身份證字號 0000000000 ,現居新竹縣湖口鄉 00村 00路00鄰00號,因感年歲已高又體弱久病,恐不及處理後事……」

圖片來源: TVBS

 

讀到這裡,想到楊伯伯孤苦的一生,我的呼吸突然變得急促,再也讀不下去;早已轉著淚水的眼眶,竟然擋不住一陣鼻酸、瞬間潰堤。抬起頭看見楊伯伯、王伯伯、李伯伯,他們三人早已老淚縱橫哭成一團。

「老弟,你要看開點,哥兒們一定會幫你完成心願……」王伯伯擦抹著眼淚,走到楊伯伯身邊,用他的手臂緊緊摟住楊伯伯的肩膀,擤著鼻子邊哭邊說。

天黑了。

離開楊伯伯家時,大嗓門的王伯伯還拽著我,說要媳婦弄幾道道地家鄉菜讓我嚐嚐;三位伯伯一直送我到門口,不住地握手道謝。我開著車經離楊伯伯家門口時,還隱約瞥見楊伯伯露出欣慰的微笑,就像了了一樁心願一般。

「楊伯伯前些日子心臟病過世了。」時間不聲不響過去了,上個月我接到小王的電話,他簡單扼要地告訴我這個消息,而他正帶著楊伯伯的骨灰準備搭機前往安徽。

我掛上電話,看著窗外發呆,眼前依稀浮現小紅盒子裡那只亮閃閃的金戒指,和我最後見到楊伯伯臉上的微笑……

這一次,他終於可以回家了。

 

 

【明淵律師的法律小教室】

台灣法律規定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五種,立遺囑必須在意識清醒下為之,而且必須在不違反民法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才可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再者,受到遺囑贈與的人,依民法第1188條準用第1145條,有資格限制。

【代筆遺囑】乃是如果立遺囑人如果不方便寫字,例如臥病在床、不識字或不懂法律程序等,可以請一位代筆人代替立遺囑人書寫,並有見證人在場見證書寫過程。代筆遺囑的方式規定如下:

A.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做為代筆遺囑見證人,其中一人兼代筆人。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 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等五種人是不能成為見證人。若見證人遺囑人更早過世,將會喪失見證資格。

B.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必須由代筆人用「筆」記載下來,遺囑可複寫,但法律上規定是不可用電腦打字或影印的方式來製作遺囑。

C.代筆人向遺囑人講解遺囑的內容後,經遺囑人瞭解並表示同意內容後,再記明年、月、日與代筆人之姓名。

D.代筆遺囑完成後,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簽名。若遺囑人無法簽名,此時應蓋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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