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上網吃到飽用戶使用嚴重超量被電信業者降速,已是台灣各大電信業者依照電信門號合約之上網公平使用條文採取的潛規則。過去被電信業者降速的行動數據魔人通常是向主管機關如消基會、NCC投訴,日前有用戶向法院提告,結果被法院認證敗訴收場。
為何向法院提告被電信業者不當降速會敗訴呢? 以下作一說明與解析: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楊先生向台灣之星申辦2支4G上網吃到飽門號,,月租費分別為388元、599元,3個月後遭業者以網路下載量過大為由大砍9成速率,楊不滿業者當初標榜「不限速、不限流」,經先後向NCC及台中市消保官申訴,雙方兩度調解,台灣之星僅稱可解約繳交違約金攜碼至其他電信業者。因此,怒向法院提告,主張台灣之星提供的服務為「不完全給付」,應賠償他從2021年2月5日至同年12月4日止,已繳納的10個月月租費之一半,合計是4935元。
法官根據台灣之星提供系統在2021年1月偵測楊先生的2支門號上網傳輸量分別達到1851GB、1742GB,法院確認雙方合約對於網路使用大量傳輸及不合常理使用情形確實另有約定,楊先生不得再主張台灣之星應依廣告內容無條件提供「不限速上網」 服務。因楊先生確有大量傳輸及不合常理使用上網情形,台灣之星予以降速合於契約約定,於是駁回楊男的求償,台灣之星免賠。
雖然此提告仍可上訴,但根據台中法院判決,法院認可電信門號合約對於網路使用大量傳輸及不合常理使用情形確實另有約定(上網公平使用條文),且用戶的確有大量傳輸及不合常理使用上網情形(每月使用超過1TB),上訴成功機會幾乎微乎其微。經此判例,行動上網數據魔人被電信業者降速若要再採取提告的法律行為,請三思!
什麼是【行動上網數據魔人】? 狹義來說,每個月行動數據使用量超過1TB(1,024GB)以上,就可以稱作【行動上網數據魔人】。電信協會表示,目前每個月使用超過1TB以上用戶占全體用戶不到萬分之一(>3000人),但這些人卻占用80%網路資源,業者為維護網路公平使用原則,才能捍衛消費者權益。
不過,各大電信業者執行超量降速或限速的標準不一,並非每月使用超過1TB才會被限速(詳見”這篇”),只要被電信業者認定是「違法、異常撥打、大量傳輸、不合常理使用、不當商業行為,或其他權利濫用行為」都有可能被執行降速措施。
「有線無限, 無線有限」 。對於上網數據有特殊需求用戶,請轉用有線固網寬頻,以免被業者降速受氣,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