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常識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人辦門號可以要求無條件異退嗎?

由於過去常有不肖份子誘拐心智障礙人申辦門號合約賺取不當利益,除心智障礙者的監護人可申請行動電話月租型門號限辦註記/取消註記外,NCC也通令各大電信加強內部管理,善盡保護責任,以防範相關事件,善盡通路責任。

日前靠北電信業奧客社團有電信從業人員在社團PO文請教: 「30歲有行為能力人,爸媽可以拿著第七類身心障礙手冊要求異退嗎? 」 領有各式身心障礙手冊就可以要求其門號無條件解約嗎 ?  哪些人申辦門號是無效的呢?身心障礙者若申辦過多門號該如何救濟? 以下作一說明:

 

1.身心障礙者(包含智能障礙)申辦門號無效嗎?

由於電信門號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電信業者不能拒絕符合資格的自然人申辦門號,不過跟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第二章第八條:「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甲方應不受理其申請。」換言之,若無行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須有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辦門號,否則該門號契約是無效的。

 

【無行為能力人】係指未滿七歲之人或是受監護宣告之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則是滿七歲但未滿20歲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其中,「受監護宣告之人」係指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受輔助宣告之人自然人」係指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造成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的瞭解程度,比一般人稍顯較弱(即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譬如有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可以自理,但容易被人利用詐騙等情形。聲請人可向法院聲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

 

針對靠北電信業奧客社團PO文所指的領有第七類身心障礙手冊的人,乃為肢障人士,並非「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受監護宣告之人」或是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受輔助宣告之人自然人」,只要該門號契約是本人前來申辦且親簽,該門號契約是具法律效力的,電信業者是可以拒絕無條件異動要求的。

 

因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受輔助宣告之人自然人」(如輕度障礙)難以從外觀判別出來,若通訊門市人員覺得申辦人可疑有查詢必要之人可至『司法最新動態監護輔助宣告網站』進行查核,避免踩到地雷。

 

2.身心障礙者若申辦過多門號該如何救濟?

除非符合【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該行為人所申辦的電信門號是具法律效力的。若當事人知道門號需要繳電信費用,但卻欠缺支付能力或履行交易的意願,就會構成詐欺罪要素。若因欠缺支付能力或履行交易的能力,請循一般消費者救濟程序向電信業者協調。

圖片來源: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若是被不肖人士詐騙進而掉入門號換現金騙術陷阱,可以報警處理或是請NCC介入協商。

 

3.誰可以申請行動電話月租型門號限辦註記?

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並限定障礙類別為【智能障礙】、【自閉症】、【多重障礙】、【慢性精神病】或【失智症】之一的心智障礙人,可以向電信業者申請行動電話月租型門號限辦註記或是向法官提出聲請將辦理手機增列為需輔助人同意的行為之一。

 

向電信業者申請行動電話月租型門號限辦註記的流程如下:

圖片來源: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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