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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考生四大應考注意事項

110學年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將於下週五、六(1/22、1/23日)舉行,今年將有12萬8000人應考,約比109學年少5000人,人數再創新低。不過,因今年是舊課綱最終回,競爭依然會相當激烈。因應新冠肺炎方興未艾,大考中心針對110年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擬定四大試場規則,包含全程配戴口罩、要帶應試有效證件、不可攜帶穿戴裝置及行動電話要完全關機。

110學年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考生有哪些重要的應考注意事項呢?  以下整理重點摘要:

 

1.考試日期及時間:

考試日期為110年 1 月 22 日(五)至 1 月 23 日(六)
各科考試時間為國文(選擇題)80 分鐘,國語文寫作能力測驗(以下簡稱國寫)90 分鐘;英文、數學考科各 100 分鐘,社會、自然考科各 110 分鐘。每節考試開始前 5 分鐘打預備鈴,預備鈴響時考生即可入場,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考生於考試開始 60 分鐘內,因生病或特殊原因不繼續考試者,如未經監試人員同意即離場,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之考生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60 分鐘為止,拒絕安置或強行離開安置場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考試結束鈴響畢,應即停止作答動作(含擦拭答案卷卡或加黑、增補標點文字等),雙手離開桌面,靜候監試人員處理。

考試日程如下:

 

 

2.考生防疫規定:

A.查看考場規定:
學科能力測驗試場查看開放時間,為 110 年 1 月 21 日(四)下午 2 時至 4 時。每間試場將於考前完成消毒作業,故不開放進入試場,考生可於試場外查看座位安排。查看試場當日,進入考(分)區時,所有人員均須配戴口罩並配合量溫,經量測發燒者(額溫達 37.5℃(含)或耳溫達 38℃(含)以上)不得進入考(分)區。

B.考生須配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
110 學測考生進入考(分)區時須出示本中心發送之個人專用入場識別證及應試有效證件正本,配戴口罩並配合體溫量測;未攜帶入場識別證之考生,可至考(分)區指定地點由試務人員協助確認身分後補發。考試當天,各考(分)區於上午 7 時 30 分開始量溫。強行進入者,依「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第 2條第 1 項第 4 款,取消其考試資格。

C.考生若有發燒現象需移至防疫試場應試:
考生初檢量溫時若有發燒情形(額溫達 37.5℃(含)或耳溫達 38℃(含)以上)或呼吸道等症狀,由試務人員先引導至複檢量溫站,原則上於 10 分鐘內完成 2 次複檢,如複檢量溫仍為發燒狀態,試務人員將引導考生移至防疫試場應試,考生不得拒絕或要求於考試後給予救濟;故意不配合者,依「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第 3 條,該節以缺考論處。

D.應試時免配戴口罩申請:
考生如因身心因素或特殊狀況致無法配戴口罩,應於報名期間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教學醫院或地區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且醫囑須清楚敘明未能配戴口罩原因及配戴後可能造成之影響,並向本中心申請,經審查核可者將移至特定分區之少人試場應試,並免戴口罩應試。

E.不開放親友陪考:
本次考試因僅開放特定陪考人員陪考,不開放親友陪考 。

 

3.考生應攜帶之有效證件:

考生應攜帶以下任一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應試並供監試人員查驗:國民身分證、有照片之健保卡、駕駛執照、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護照或居留證等。特別注意,學生證及入場識別證(進入考(分)區入口使用)不是應試時查驗身分的應試有效證件
由於本次考試不開放親友陪考,應試有效證件正本若需由親友補送,配合防疫規定,請其送達考(分)區門口,由考(分)區入口處服務人員簽收、發給送達證明,送達時間以簽收時間為準,並請考生於該節考試結束後,前往試務辦公室領回補送之證件。

 

3.考生應考注意事項:

A.手機和穿戴式裝置均須全部取下且關閉:
考生進入試場就座前,應確認鐘錶之鬧鈴功能均已關閉,取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眼鏡類、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耳機類);並將置於臨時置物區之行動電話完全關機(含關閉電源、關閉鬧鈴、震動、提示音等所有功能),若考試鈴響後,發現考生之行動電話未完全關機,加重罰則。若於鈴響後被發現攜入座,將扣減二級分。若發現未完全關機者,依違規處理辦法第 8 條與第 24 條,視使用情節輕重處罰,將扣減其該節成績最低為 3 級分,最重扣減全部分數。」
是故,參加大學學測的考生盡量不要帶手機或穿戴式裝置入場,手機一定要完全關機且不能攜帶入座。行動電話「完全關機」係指完全關閉電源及同時關閉鬧鈴、震動、提示音等其他所有功能,二者都必須做到才符合「完全關機」。

B.可攜帶支應試物品:
a.文具:黑色 2B 軟心鉛筆、橡皮擦、黑色墨水的筆(建議使用筆尖較粗約 0.5mm~0.7mm 之原子筆)、修正液或修正帶、直尺、三角板、量角器、圓規。
b.其他用品:無文字符號之文具盒(袋)及透明墊板。
C.不可攜帶物品:
a.具有傳輸、通訊、記憶、拍攝、錄影、或計算功能之物品: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眼鏡類、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耳機類)、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 等)、呼叫器、收音機等。
b.任何可能妨害考試公平之書本、物品或紙張等(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試題本、詞彙卡、計算紙、標有數學算式或函數或函數圖形的文具或用品等)。
D.其它隨身物品:鐘錶、手帕、衛生紙、耳塞等:
a.鐘錶(如:手錶、時鐘、鬧鐘、電子鐘等)不可以有計算、記憶、通訊、傳輸、拍攝、錄影等功能,且不得發出任何聲響或閃光。
b.手帕、衛生紙只能供一般正常使用,不能註記任何文字符號,如因病情需要使用毛巾、大量衛生紙時,須於考試當日開始前向試務辦公室報備使用。
c.考生穿戴連帽衣服或使用耳塞或手套或圍巾或非電子式傳統型暖暖包等,須配合監試人員檢查,且以進入試場後不影響辨識面貌為原則。
E.使用藥物及醫療器材等相關規定
a.考生如因治療需要,經醫師診斷須於應試中飲水服藥,須依簡章「柒、身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捌、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相關規定,持相關醫療診斷證明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或於考試開始前向試務辦公室申請,且須配合監試人員檢查。
b.考生於入場時須將飲用水(須加蓋或裝瓶)及藥物(須為醫師開立之處方藥且有明確用藥說明)交予監試人員保管,需用時再舉手請監試人員協助。使用吸入型藥物、針劑、靜脈注射等考生,一律編配於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應試。
c.考生如需使用醫療器材或輔具(如:助聽器或電子耳搭配調頻輔具、放大鏡、輪椅、助行器、胰島素幫浦、心臟節律調節器等),須依「柒、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捌、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相關規定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或於考試開始前向試務辦公室申請,且須配合監試人員檢查。
有關大學學測考生完整版注意事項詳見”大考中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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