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類

電信合併案,低頻超標爭議在爭論什麼?

NCC 9月29日舉辦「台灣大哥大申請合併台灣之星」公開聽證會,與會的鑑定單位、專家學者及電信業者大多數認同合併後對整體數位市場發展是利大於弊。不過,五大電信業者「台台併」後1GHz低頻段超過法定限制10MHz的議題卻爭論不休、火花四射,成為「台台併」主要爭議點,最終將由NCC作出最後裁決。

低頻超標爭議在爭論什麼? 雙方陣營的訴求為何呢? 以下摘要公聽會各業者的論點與版主個人見解:

 

 一.低頻超標爭議在爭論什麼?

根據NCC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電信業者持有4G頻率低於 1GHz 以下不得超過可供核配總頻寬的三分之一。新台灣大哥大在「台台併」後將持有60MHz的頻寬超過規定1/3上限 10MHz,是否應該繳回低頻10MHz成了合併案申請人與利益關係人在聽證會的攻防重點。

 

1.支持不需繳回業者:

A.台灣大哥大:
a.1/3的上限並非鐵律,第12條第4項具排除條款,在頻率使用效率、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或者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等考量之下,實際可使用的頻寬,可以不受第一項限制。
b.5家電信業者變3家,很難不超過1/3。合併後台灣大在3GHz以下總頻寬180MHz,比新遠傳少14%,比中華少10%。
c.繳回頻譜將造成已被大量建置的頻譜閒置浪費。
d.市面上沒有任何支持700+900載波聚合的手機,用戶無法同時使用700與900的頻段,速度無法相加之情形下,將造成在極速競爭上處於不利地位。
e.1GHz以下並非關鍵頻譜。這是數據使用時代,台哥大在700MHz基地台數超過1萬座與1800MHz基地台相當,並沒有因為低頻而得利。

B.台灣之星:
a.900MHz是台灣之星280萬用戶主要使用頻段,若被收回10MHz,將造成至少10萬用戶因設備不支援700MHz而產生權益受損。
b.台灣之星用戶若全數轉移到使用700MHz頻段將會影響原台灣大哥大收訊權益。
c.NCC通過中華電信買下亞太電信900MHz頻段超標3MHz頻寬,1/3的上限並非鐵律,有先例。

 

2.主張超標應繳回:

A.中華電信:
a.本案關鍵頻率超標20%,資源過度集中而不利市場公平競爭情形,基於法律信賴保護及公平原則,應承諾繳回超標頻寬,踐行法遵義務,維護利害關係人權益。
b.繳回之超標頻率,可單獨釋出或進一步連同相鄰之800MHz頻段一併整體規劃再釋出。
c.針對在3GHz、6GHz以下均超過3MHz頻寬,中華電信為此提出投入偏鄉基地台擴頻、優先涵蓋交通幹道沿線,以及弱勢族群的多元資費方案等增進公共利益措施,在有條件之下,NCC才核准中華電信無須繳回超頻頻寬。台哥大並未提出具體促進公共利益措施以符合例外條款,將企業公益與公共利益混為一談。

B.遠傳電信:
a.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後,可選擇歸還 700MHz,而非 900MHz,將無損害台灣之星用戶權益的可能。
b.台灣大哥大先前曾於競標時兩度主動退出4G頻譜競標,致所取得之3GHz以下頻寬為低;而今則以自身總頻寬為最低主張其於黃金頻段超頻無限制競爭之虞,乃企圖曲解法律,更抹煞同業花費巨額資金配合政府頻譜政策取得頻譜業者之努力。
c.1G以下頻率相對稀少、發射距離遠且繞射力強,更適合偏遠地區或深層室內,乃是廣泛及可負擔連網之驅動力、至關重要之稀少資源、為國家重要資產及數位化基石,屬關鍵之黃金頻段,此亦為國際上普遍之見解。
d.電信頻譜屬於公共財,公共財應選擇用於外部性大、公共利益大的領域,過去亞太與國基的合併、遠傳與亞太合作均為遵法而轉讓頻寬,皆係奉行遵守法律之行為。因營業讓與變化產生的頻譜超標,自不能私相授受,應由主管機關收回,未來再分配予外部性大、公共利益大的領域。
e.台灣大哥大並未提出實質具體理由說明,僅以消費者權益受損、總頻寬最低等簡單說明要求適用例外條款,迄今也未說明其保留超頻頻譜所宣稱帶來之利益究竟是否大於外部性大、公共利益大的領域所帶來之效益,況且該等說明,也非正確,故無適用例外規定之可能。

 

二.版主對此超標爭議之見解:

先講版主低頻超標之見解結論: 「台灣大哥大應提出具體公共利益措施來說服NCC與大眾不繳回頻譜符合適用例外規定;若要繳回頻譜,應繳回700MHz頻段」。

1.台灣大哥大應提出具體公共利益措施:

台灣大哥大過去有兩次以標金已超出應有預估值甚多、自身頻譜短期不虞匱乏..等理由退出4G頻譜2600MHz和1800MHz的C6頻段頻譜競標,3.5GHz也只標下60MHz頻寬。台台併前,也理應清楚合併後將會在1GHz以下超標之事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台灣大哥大必須提出具體促進「更重大的公共利益」,以符合適用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例外規定之可能。亦就是,台灣大哥大應該比照中華電信在3GHz、6GHz以下均超過3MHz頻寬下提出具體增進公共利益措施,以爭取NCC認可,並杜外界悠悠之口。

 

2.若要繳回超標頻譜,應繳回700MHz,而非900MHz:

根據NCC各業者用戶使用數據傳輸量統計,台灣之星用戶每月平均使用的傳輸量高達26.25GB,接近中華電信用戶。若貿然繳回900MHz 之10MHz頻寬,不但會讓已經建置好的9000多座基地台無用武之地,對於以900MHz為主的台灣之星用戶,除了有10萬用戶將面臨必須更換設備問題,因無線電波易受地形地貌影響,並無法完全保證用戶一定可以收到700MHz訊號,將造成用戶有收訊疑慮。雖合併後,雙方用戶將可使共同使用頻譜,但新台哥大在4G頻譜少於其他兩大業者但合併後用戶數相當,台台用戶在數據使用權益受損是有疑慮的。

 

若為促成合併案一定要繳回超標頻譜,版主認為應該繳回700MHz。目前台灣大哥大持有20MHz*2的700MHz,若繳回5MHz*2,只會影響用戶4G網速,不會影響收訊。網速問題,除可以導引用戶升級5G外,台灣大哥大應充分利用台灣之星持有之2600MHz之頻寬,在台台用戶密集之處建設2600MHz基地台,利用高頻基地台特性解決網路塞車問題,而非將基地台用戶納容量與網速重擺在低頻。

 

雖然遠亞併聽證會9/30(五)才要登場,不過根據台台併聽證會各鑑定人意見,與會鑑定人與專家大都認為合併案利大於弊,故兩家電信合併案獲得通過並無太大爭議,目前最大爭議點乃在低頻超標問題。由於合併案審核拖越久,對於用戶與被併業者員工都是不利,建議台灣大哥大應擬定更具體公共利益措施,為當年棄標付點代價,讓爭議最小化,以利NCC可以盡速核准合併案,才是全民之福。

You Might Also Li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