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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駁回台灣大哥大展延超頻繳回期限申請

NCC日前宣布駁回台灣大哥大展延與台灣之星合併行政處分之附款履行期限案申請,要求台灣大哥大須如期於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當初NCC同意台台併所附加之多項附款,包含眾所矚目的低頻10MHz超頻繳回。
NCC駁回台灣大哥大展延申請後,台灣大哥大將面臨什麼問題呢? 以下作一說明:

 

NCC於2023年1月18日做出同意台台併但做出20項附加條款及6項行政指導事項,包含超額頻寬處理及終端通訊功能、緊急電話、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及備援系統切換功能、核心網路強韌性等等。其中,1GHz以下超過法定上限10MHz應於2024年6月30日前改正。由於不管台灣大哥大決定繳回900MHz或700MHz 頻段都對原台灣之星或台灣大哥大用戶有不小影響,台灣大哥大於2024年4月17日向NCC提出有網路整併問題,申請展延前揭附款之履行期限。不過,NCC於2024年5月16日宣布:「查該公司針對原處分已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無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申請變更原處分之餘地,該公司所為展延期限申請,於法無據,依行政程序法第129條認申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NCC重申,該會於2023年1月18日第1050次委員會議以附附款方式核准台灣大哥大與台灣之星合併申請案,已考量資源合理分配、產業健全發展、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保障,要求存續公司於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超額頻寬處理,已賦予存續公司合理履行期間。當時核准兩起重大電信合併案,遠傳已經依規定繳回,也完成網路設置計畫變更,呼籲台灣大儘速依期履行。

 

台灣大哥大若未如期繳回超額頻寬會面臨什麼處罰呢?

經NCC委員會議予以駁回後,台灣大哥大必須於6月30日繳回超額頻譜或與其他業者協調交換頻譜,以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的持有頻譜上限規範。雖台灣大哥大於2023年3月底因合併案所附加之多項附款,造成合併案綜效損失,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事,但該訴訟方面目前進度只正在準備庭,不因訴訟尚未進行而影響繳回期限。因遠傳電信已提前繳回超額頻寬,等同將了台灣大哥大一軍,若台灣大哥大未能配合如期繳回超額頻寬,將面臨以下罰則:

A.違反《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最重將被數位部廢止頻率核配之全部或一部。

B.違反《行政執行法》,最高可處30萬元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C.如果台灣大在7月1日起仍持續以超額頻譜發射頻率,依照《電信管理法》75條會有最高5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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