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信合併案公聽會將在九月底陸續召開,日前中華電信首先發難要求同業在合併前應針對頻譜超標部份,遵法繳回、重新釋出。中華電信主張「台台併」必須依法繳回1GHz以下10MHz頻寬,「遠亞併」必須繳回28GHz 160MHz頻寬。台灣大哥大則主張三家都有超標並要求調整法規,遠傳電信則表示法令規定是鐵律支持若超標就願意繳回立場,電信三雄各擁立場、意見分歧。
電信合併案若成立,台台併與遠亞併是否持有頻寬超標呢? 若有超標,該不該要求繳回呢? 以下作一說明:
1.電信合併案下頻譜超標爭議:
根據NCC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電信業者持有4G頻率低於 1GHz 以下、3GHz 以下及 6GHz 以下的頻寬,不得超過可供核配總頻寬的三分之一;24GHz以上,不得超過可核配總頻寬的五分之二。
由於當年4G競標釋出的執照為五張,但受台灣5G出現天價標金與整體電信競爭環境惡化,台灣之星與亞太電信大股東不堪虧損打算下車,電信合併案讓當初頻譜上限規定陷入爭議。
目前1GHz頻率共釋出75*2 MHz,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之後共持有30*2 MHz,超出法規規定25MHz*2規定,必須繳回5MHz *2 回NCC重新拍賣。台灣大哥大則認為,頻率使用辦法沒有超限、違規的情況,以 NCC 設立的機制來看,當產業家數出現變化時,3 分之 1 的頻率使用效率情況不是鐵律,是可以適時調整。
在28GHz頻段部分,目前已競標的1600MHz的頻寬,遠傳合併亞太後持有800MHz,中華電信主張超出規定2/5上限640MHz,須繳回160MHz。不過,因28GHz實際釋出的總頻寬是2500MHz,遠傳電信主張並未超過1000MHz法規上限。28GHz是否超標,要視NCC對”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總頻寬”的認定,遠傳電信表示若主管機關認定超標,願意繳回超標頻譜。
台灣大哥大則指出,3家業者在合併案後都有超標現象。
在3GHz以下中華電/新遠傳/新台哥大的總頻寬為200MHz、210MHz、180MHz,分母則為580MHz(不含2600MHz TDD護衛頻段),其中,中華電及新遠傳總頻寬皆已超過三分之一(193.33MHz),即中華電信超頻6.6MHz。
另外,亞太用戶目前已獲准使用中華2100MHz 10MHz的3G語音共頻,以及4G/3G偏鄉漫遊,因新遠傳使用中華電信的頻率,依據法規實際可使用頻寬為210MHz,合計新遠傳超頻16.6MHz。不過,遠亞合併案過後,新遠傳預料將不會繼續使用中華3G語音頻譜,應無超標問題。
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副秘書長劉麗秋對頻譜超標爭議表示:「由於電信產業共有 5 家業者並處於高度競爭,因此當初訂定頻譜使用規則時,才會有頻譜使用 3 分之 1 的上限,但隨著產業縮至 3 家電信商,應該回頭審視頻譜資源該如何呈現最大效益」。不過,中華電信與遠傳電信都站在同一陣線認為主管機關必須保持公正、不要做出不適當的裁決,尤其不應改變遊戲規則,就超頻達最小釋照單位(10MHz)者應繳回,再依拍賣機制重新分配,以市場機制為依歸,讓最能發揮效益的業者取得頻率資源,才是頻率有效運用的方式。
2.新台灣大哥大超標頻譜該不該繳回呢?
NCC對於合併案產生新台灣大哥大頻譜超標爭議可採取以下三個方案,各方案利弊如下:
由於電信合併案在即,頻譜超標將影響合併日程,版主個人建議NCC採取無須繳回但要求回饋來處理該爭議,見解如下 :
A.新台灣大哥大總用戶數超過千萬戶,貿然回收其日常使用中的頻譜,嚴重影響用戶權益。
B.無線頻譜珍貴,回收後的5MHz*2頻寬若不修法,就算再釋出也乏人問津。無線頻譜淪為蚊子館,政府也無法收取頻譜使用費。
C.就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NCC是被授予可以裁量在考量「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因素下可以依法同意其合計頻寬得不受頻寬上限限制,這是依法有據的。
D.基於市場競爭公平性考量,建議NCC給予三家電信業者「繳回超標頻譜」或是「額外繳一筆使用超標頻寬(依據該頻寬殘值作計價基礎)回饋給政府」的選項可供選擇 作為同意合併案之但書,以杜外界認為平白圖利台灣大哥大悠悠之口並讓頻譜可以被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