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數位基本人權、促進資訊自由流通,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NCC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將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來制定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的一般性規範及保障使用者貼文權益。不過,這項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的規範在台灣卻被認為是打壓台灣言論自由的惡法,引發部分業者及網民強力反彈。
「數位中介服務法」是什麼? 有哪些爭議造成有打壓台灣言論自由呢? 以下作一解析:
圖片來源: 蘋果日報
1.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是什麼?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以下簡稱”中介法”),乃參考今年7月獲歐洲議會通過數位服務法(DSA,Digital Services ActDSA),所制定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的一般性規範,主要涵蓋中介服務提供者資訊揭露、提出透明度報告、通知及回應等相關義務。依據草案的說明,數位中介服務係指,透過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的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提供的通訊傳播中介服務。
中介法規範對象主要分成5類,第1類、第2類是連線服務者、快速存取服務者,對應業者如光世代、凱擘大寬頻等;第3類資訊儲存服務者,則像是VMware;第4類為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像是Dcard、奇摩拍賣、YouTube、Meta等,第5類則是指定線上平台服務者,為服務市佔超過10%(230萬用戶)具一定影響力且經NCC認定之業者。 各類提供中介服務業者具一定法遵義務,若違法規定將處以5萬~1000萬不等罰款。
中介法算是台灣版的DSA,DSA立法起源是認為中介服務業者具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對數位中介服務應予以規範,以建立安全、可信賴的網路環境,同時也符合平臺問責(Platform accountability)的概念。
不過,因國情不同,參考(抄襲)歐盟DSA條文,產生許多讓業者窒礙難行規範並有被迫刪文來避責之嫌,加上台灣版DSA賦予事業主管機關過大權力,引發有侵犯台灣言論自由的疑慮與爭議。由於不少民眾對於NCC長期觀感不佳,目前輿情已將中介法草案導為強迫業者必須配合黨意刪文的惡法!
2.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爭議?
根據中介法,中介業者需遵守八大基本義務,其中資訊限制令、緊急資訊限制令及資料調取等3項義務擴大了政府對平臺上違法內容的限制權力,並可向中介業者索取用戶儲存資料的權力,引發外界對此法侵犯言論自由及部分措施窒礙難行的爭議。根據已經舉辦三次公聽會與會中介服務業者提出的意見,簡單歸納主要有四項大爭議:
A.擴大行政機關對平台內容調閱與資訊限制令權力:
中介法第17條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依法院裁判或行政機關依其主管法律所為之行政處分書提供其因提供服務而保存之特定使用者資料。第17條賦予行政機關具資料調取的權力,行政機關在其主管法律規定可不需經法院裁定,以行政處分向中介業者調取資料.相當大程度的授予行政機關資料調取的權力。由於若業者拒絕提供用戶資料,不僅會面臨按次處罰,甚至裁罰後仍不改正,且情節嚴重時,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得命電信業者採取斷網行動,讓各行政主管機關掌握了斷網生殺大權,業者很難拒絕而必須配合,不但讓業者易疲於奔命,也產生14個事業主管行政機關濫權調資侵犯人權問題疑慮。
另外,中介法第18條給予行政主管機關資訊限制令權力,雖必須要通過法院裁定,但在法院還沒裁定之前又給主管機關權限可以針對他們認為謠言或不實訊息且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直接加註警示,將會造成特定言論產生標籤化的負面效果,產生寒蟬效應。此外,過去針對政府認定要禁止或限制相關網路違法內容,多仰賴和平臺業者不成文的默契配合移除或下架爭議內容但並無明定不配合的罰則,但中介法規定平台業者若拒絕配合將有明定最高50萬元罰緩,有強迫平台配合行政機關命令之嫌。
B.違法內容的判定困難:
根據中介法第19條要求法院審查認為有理由者,核發資訊限制令,以移除或限制接取該資訊,中介業者需配合限制令處理;中介法第18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於平臺的內容如認為違法,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並且在法院審查核發限制令之前,主管機關可以行政處分,對該內容暫時加註警示。「巴哈姆特」代表認為中介平台業者沒有能力與人力去進行及時判斷內容是否違法或真偽,為了符合免責條件,只好接獲檢舉後就採取直接刪除疑似違反內容。但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亦要求中介業者對用戶施以停權或移除其貼文時,必須說明原因並提供方便的異議機制。讓平台業者面臨不刪文,恐遭主管機關開罰,但刪文又得面臨誤刪後的使用者賠償,陷入兩面不是人的困境。
NCC回應表示,言論有不同的類型,摒除兒少、販賣處方藥物、販賣槍枝等明顯違法內容,業者所說較難以判斷的內容,未來會「類型化」處理,他強調,「法律不強人所難」,將會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作法,分類處理。
C.加註警語措施及異議機制,衍生龐大法遵成本:
為配合草案之違法內容的判定、加註警語措施及異議機制義務,將產生龐大的法遵成本,這非中小型業者或是非營利性質的平台(如PTT)所能承擔,只能關門大吉。
NCC對於個別業者反映因營運成本導致難以配合草案義務等意見,表示將充分考慮,將針對部分非營利、較小型的業者,也考量免除或減輕其義務。
D.納管對象定義不明,平台業者易無所適從:
中介法規範對象主要分成5類,不同類型將有不同義務。目前中介法對納管對象和分類,存在許多灰色地帶,如有效用戶是代表登記用戶或是活耀用戶,得有更明確的定義,否則在執行實務上,將導致業者無所適從,不知該如何遵循。另外,因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參考歐盟定義將網路電話或一對一聊天室的服務也納管,但該聊天室功能不只適用於連線服務業者,若都得盡到連線服務業者接受資料調閱、揭露透明度報告等義務,小型業者將難以配合。尤其「一對一的私人通訊對話」涉及用戶隱私和秘密,將強行破壞加密技術的服務結構,也違背民主的價值。
NCC回應,針對一對一的談話內容或者群組是否納入數位中介服務法管理,要看服務的內容而定,不是針對單一業者的所有服務納管,像是LINE的一對一訊息屬於秘密通訊自由,但若是LINE的社群服務言論,若涉及假訊息,平台是必須加暫時加註警示的。
為何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爭議大,眾多平台業者都反彈呢?
中介法草案最大的問題是想用一個僅有58條法文法案將坊間所有數位服務業者納管進來,在許多規範細節不清之下,讓自由自在慣了的中小型業者或是非營利業者如驚弓之鳥。版主認為應比照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將納管方式改採行為管理,採取「層級化設計」,抓大放小,規定一定經營規模以上業者才納入中介法管轄、針對業者有所疑慮的內容能夠加以詳細闡述與調整,避免無謂爭議。
數位中介服務法限制台灣言論自由?
台灣中介法草案乃採納國際上的聖塔克拉拉原則,該原則主要精神為要求中介服務業者執行程序透明,要求業者定期公布因違反內容方針而停權的帳號及移除的發佈內容的數量,並讓使用者有異議申訴管道,結果 NCC所研擬的草案立法方向變成要求業者配合行政機關調閱資料並加註警語,扭曲立法本意,規範不切實際也擾民。連網紅高嘉瑜立委都直喊「言論自由絕對是所有民進黨人都該誓死捍衛的」,「over my dead body」…。
就三次公聽會各業者反映的內容來看,針對爭議最大的資訊限制令、緊急資訊限制令及資料調取義務,版主建議NCC應該要聽取業者意見進行必要調整並做更詳細的闡明,尤其是第17條與第18條擴大行政機關對平台內容調閱與資訊限制令權力疑慮,避免以訛傳訛加深誤解與對立,才不會讓行政機關背上可能侵犯言論自由的黑名、也不會讓中介業者陷入刪不刪文、兩面都不是人的困境。
由於該法目前輿情爭議性極大,(選舉在即) ,行政院長蘇院長表示,如果在實務面、操作面還有不及,或者需要再溝通的部分,都請相關部會要積極溝通,而要等到相關能夠做到大家都能夠接受,才來繼續進行,NCC也宣布原定下週的第四次公聽會將延期。由蘇院長的態度來看,中介法並無迫切立法之壓力 , 版主建議NCC無妨將此法甩鍋給即將掛牌的【數位發展部】來重新研議,退居純監管單位,讓中介法重新以數位服務發展角度立法取代傳統監管的思維,或許比較有機會取得大眾的共識。